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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丢在哪儿了?

“是的。我每次都把工资袋放在手提包里,所以,这次也许是掉出去了或是被人掏走了。当时我也喝醉了,不过我还是想到,也许根本就忘了装进提包里,我对姨姨就是这样说的。”

——因此你往601室打了电话?

“对。”

——都那个时间了,你认为夫人还会在那儿吗?

“是的。我开始往家里打,但打了半天也没有人接。由于夫人说过要去袁顺先生的公寓,所以我就又往袁顺先生的公寓打了电话。”

——袁顺先生公寓的电话号码你以前就知道吗?

“是的。”

——是夫人对你说的吗?

“是的。夫人说过,有时她要去袁顺先生的公寓,万一有急事可以向那儿打电话。”

——这么说,夫人去袁顺先生的公寓并不对你有所隐瞒了?

“不仅对我,连丈夫她也不瞒着,好像她认为这事儿没有必要当成秘密。”

——那么你知道她的理由是什么吗?

“听说袁顺在省城的父母曾拜托林家帮助照料他们的儿子,因此林刚毅先生也对夫人这样要求过。如果再偷偷摸摸的,不就更让人生疑了吗?”

——听说你的工资袋忘在了方绫家大门口的书架上了。

“是的。听夫人告诉我之后,我才放了心。”

——记得打这个电话的时间吗?

“记得。已经都过了10月31日了,是11月1日的凌晨快1点的时候吧。”

保姆的证言的最后部分,提供了有利于打消对方绫怀疑的证据。她说自己是在11月1日凌晨快1点时打的电话,而接电话的人正是方绫本人。

这就是说,11月1日凌晨快1点时,方绫在袁顺住的公寓601室。

而袁顺的死亡推断时间是11月1日凌晨1个小时之内。

按保姆所说,她打完电话后再有十二三分钟的时间就到1点了。那么,方绫用这十二三分钟去大海游泳俱乐部,在那儿的游泳池边杀死袁顺,然后回到自己的家中,从理论上来讲是绝对不可能的。

也就是说,方绫应该是在接完保姆的电话后不久便沉着地走回家去。她花费七八分钟就可以走到。

这样一来,她所说的时间和派出所的两名巡警看到她本人的时间就对上了,说明她没有说谎。

因此,如果方绫是杀人凶手的话,那么她必然是在保姆打来电话之前就杀死了袁顺,然而这似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与死者的死亡时间对不上号。

她也没有必要再返回袁顺住的601室。

因为她如果在大海游泳俱乐部杀死了袁顺的话,应当马上回家。她为什么要再回袁顺住的公寓601室呢?

可以认为,如果是方绫杀死袁顺,她身上肯定沾了不少血迹,她要尽可能地避开人,去洗净身上的血迹。

那么,她当然要尽可能快地赶回家了。家中才是最安全的。然而,她却返回了袁顺的公寓吗?

在那儿,方绫十分冷静地接了保姆打来的电话。难道一个杀人凶手可以很平静地在死者家里若无其事地接电话吗?

作为一个女人,方绫能在杀人之后还返回死者的家中,这可是个难解之谜了。

侦查工作陷入了困境之中。

还有别的,也构成了对方绫有利的一面。

例如,调查的结果,没有发现方绫有杀完人后处理过身上所沾染的血迹的疑点。不光是她那件浅紫色的大衣,就连里面那件白色的结婚礼服居然也一滴血迹都没有,这也是不可思议的。

她不可能有那么富裕的时间去洗涤衣服,尤其是一件大衣或纯白的结婚礼服,短时间内是无法洗干净的。

尤其是后来方绫主动提出要求警方对其住所进行检查时,在她浴室内也并没有查到有血迹鉴定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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