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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霞和儿子余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霞,并脱下余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霞的胸口。更令人发指的是,催债人员杜畜生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的面往苏霞脸上蹭,令于欢濒临崩溃。

恰巧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余荣报警,找来了警察。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警察在接警后到达接待室,在了解的情况之后,竟然只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就离开了。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余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余欢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余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却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余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畜生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畜生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从报道中看,杜畜生的结局完全是自作自受。事情闹得不可收拾,警察的失职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杀人伤人的是余欢不假,但不作为的警察更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应该的方式发展,火上浇油的是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余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余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律的事外行本不应随意置喙,但这份判决是怎样一种强人作难!被11个催债人员围堵,遭遇那样的侮辱,却要责怪其“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试问,主动权何曾在他手上?!不怪催债人员不该制造冲突,不怪警察不能化解冲突,偏要怪被逼到极点的受害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对方未使用工具”又岂是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照这么说,徒手杀人难道就不算杀人了?杜畜生等人之前的所作所为已足以表明他们对于欢的生命安全构成了真实可信的威胁。

由派出所已经出警推导出“危险性较小”,更是可笑。

要知道警察并没有将余欢母子带至安全区域,而是把他们留给了坏事做尽的催债人员。此外,前一天也出了警,但第二天的催债手段反而升级,更加证明这一逻辑的荒谬。

此案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都不容低估,不能不考虑判决会向社会传达怎样的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武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

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一个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许弱者自救的社会,是何其悲哀啊。

PS:这一章,在我看到这个新闻之后,第一次水的心安理得,说实话,如果当我的母亲受到这样的侮辱,也许我的反应比余欢更加的激烈,毕竟被侮辱的可是十月怀胎生下你,辛辛苦苦养育你长大的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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