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七十三章林志二审,请个律师打官司,李桂春,笔趣阁),接着再看更方便。
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畅读/小说模式并且关闭广告屏蔽过滤功能,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一下公诉意见?
公诉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场证据(比如手印和dna鉴定结论)是客观的,和被告的多次主观供述也是相吻合的。被告人得知自己被判死刑以后,出于害怕刑罚的目的才翻供的。这种翻供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建议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请辩护人谈一下辩护意见?
阿蛮从现场的照片来看,发现被害人尸体的地方绝对不是第一现场。明显是有人动过手脚的。我想问一句,有哪位愚蠢的罪犯杀人之后会把沾满自己指纹的凶器放在尸体的旁边?难道他就是为了让公安机关顺利的侦破案件吗?另外被害人身上检出了上诉人血液分型,不代表被害人身上的这些血液就是上诉人的。要知道双胞胎兄弟血液的dna是相同的。再说了,这些检测的样本是否经过污染也不得而知。
审判长休庭合议,三十分钟以后,重新开庭,作出判决。
三十分钟以后,审判长和审判员重新步入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
审判长本院认为,尽管上诉人当庭翻供,但并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存在诱供的行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罪名理解的错误,不能作为诱供处理。辨护人提出的排除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申请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故此被告人林志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
但是应当考虑的是,林志的犯罪行为毕竟是因与被害人家庭矛盾所致。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应当慎用。上诉人林志并不是非杀不可。本着慎用死刑的原则,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判决上诉人林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闭庭!
“我没有杀人,凭什么判我死刑啊?我冤枉啊!我真的没有杀人呐,我要申诉,李律师,你要帮我申诉啊……”听到判决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林志立即狂喊了起来……
“谢谢,谢谢李律师。虽然我们的目标没有实现。但你已经做了最大的努力,保住了我儿子的这条命啊。”走出了审判法庭,林子庆非常感激的向阿蛮鞠了一躬。
“太客气了,不用客气,都是我应该做的。”阿蛮回道。
“李叔叔,我娘到底是不是我爹杀死的呢?”林大中的脸上挂满了泪水。
“孩子,你娘是不是你爹杀死的?我们也不知道,这只有你爹知道。律师和法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办事。换句话说,依据人类目前的技术条件,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无法再现的。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适用法定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进行判决。”阿蛮掏出身上的手绢,擦干孩子脸上的泪水,轻轻地说。
“这个世界上如果能够发明一种时光机器,能够真实显示过去发生过的事情该多好啊。”林大中长叹了一声,无可奈何的说。
阿蛮从省城坐火车回到家,天已经黑了。
“房子买的怎么样了?”阿蛮问。
“已经定下来了,明天就交钱办过户手续。独家独院,四上四下,孩子们都很喜欢的。”阿花高兴的说。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