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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院领导有关分管工作的安排,涉及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问题,已由院长授权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负责。送走了两位人民陪审员之后,东方思义又看完了卷宗,准备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一下有关案件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院领导办公区相对安静多了,东方思义的敲了几下分管副院长的门,没有任何回应,办公室主任从院长室出来,走过东方思义身边时提醒说:“找马副院长?她去市中院参加一个会议,下午是回不来的。”
回到自己的办公室里,东方思义想了想,犹豫了一下,还是拿起手机试着拨通了妻子艾琴的电话。果然如往常一样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只有电信公司的语音提示:“你所拨打的电话,暂时无人接听,请稍后再拨。”他无可奈何地摇了摇头。
他想给女儿打电话,思虑再三还是放下了手机。他能和女儿说什么呢?问问她交了什么朋友?女儿是不会说的,她从小就是一个独立性较强的孩子,对父母以各种借口干预自己的爱好与交往都极为敏感。问了也白问,不如不管不问,相信她能处理好自己的一切问题。
晚上下班后刚回到家里,艾琴的电话打来了,没有问候,只有直截了当的一个大问号:“有事吗?不知道我上课时间是不能接电话的吗?你开庭的时候能接电话吗?为什么总是记不住这些事?总是需要我反复地提醒,我提醒过多少次了?没有事不要打电话,尤其是不要在我上课时打电话。你这不是记的住记不住的问题,是对我尊重不尊重的问题。说吧,究竟有什么事?”
东方思义还没有机会开口解释一句,就已经被艾琴这些连珠炮似的问题打蒙了,让他不知道应该说什么了。说什么呢?任何转弯抹角的话题都会被她无情地给你撸直了,任何隐晦的话题都会被她直接点明了,不如实事求是地有一说一有二说二。
东方思义缓了缓神后问道:“你有一个学生叫牟其利的吗?”
艾琴仿佛不会回答你的问题,只会向你提出问题:“这个人跟你有关系吗?我的学生又不是一个两个,让我想想。嗯,是有这么一个人。我对这个人没有任何兴趣,他的确曾是我的学生,但他没有按照我的要求和设想去继续自己的研究。听他自己说在本科毕业后考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读完我的研究生转过头去做律师了。在我眼里,这是一个投机取巧追逐名利的人。你问他干什么?和你有关系吗?”
“他是我受理的一个案件的原告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方调查了解到他曾是你的学生,知道你是我的妻子,所以认为我不适宜担任该案的审判长,应当自行回避。我只是想从你这里证实一下是不是你的学生。”
“你在和我讲一个笑话吗?他是我的学生不假,但是,这和你有什么关系?仅仅因为他是你的妻子的学生,当事人就可以提出这么一个无理的要求?这是侮辱法律的尊严,还是侮辱法官的智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规定,就不能作为任何依据来妨碍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更不能妨碍法官行使自己的审判权。他们提出的依据是什么?法律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吗?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有什么权利可以据此提出申请?你不觉得他们这是在无理取闹吗?”
“他们依据的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一条其他条款,具体内容是: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他们认为这个其他,应当包含在自己的依据内。”
“这就让我更不明白了,他们说的这种其他的利害关系,和我有关吗?牟其利收取的律师费与我有关还是与你有关?只因为他曾是我的学生,就能硬扯上利害关系?再说,他们引用的这种兜底条款,看起来似乎是要让某些规定更加完善,实际上却只起到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反作用,导致不该产生歧义的地方却发生了争执。这是条款制定者的懒惰和不负责任,如果不能列明所有情形,不得不用其他这样的条款来兜底,也要根据上下条款来正确解释,而不是任意解释为己所用。”
“我当然知道他们引用这个兜底条款没有道理,但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为了避免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为了使审判权不受怀疑地正确行使。我觉得自己应当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不能简单地给他们一个结论。按照传统的观念,只要有瓜田李下的情形,就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
“如何维护司法公正,我不敢与你这位法官来进行论证。但是,如果你以为迁就当事人无理的要求,就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我觉得这就是一个伪命题,就是一个误区,或者毫不客气地说就是一个笑话。迁就当事人的结果,只能是损害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何谈司法公正?一个法官,如果连自己的司法权威都不能维护,还如何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纵容和迁就当事人的无理诉求,就是对法律秩序和规则的破坏,你这是放弃自己的职责,而不是你口中所称的维护司法公正。即使有瓜田李下的情形,也并非都应该视为禁区。只有法律规定的瓜田李下的情形才应作为禁区,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不应当视为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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