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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陛下有何良策?”
这已是申时行第二次问了。
土司制度存在弊端他很清楚,此刻他与许国只想知道解决的办法。
“朕有一个大致的方向。”
朱翊镠虽然做了大明的皇帝,可对这个敏感的问题也十分谨慎。
他缓缓言道“首先,逐步试着推行改土归流,部分且合理地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朱翊镠的措辞也都很谨慎。
其实,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自明朝中叶开始,朝廷就已经在酝酿解决这个问题,因而到了万历年间“改土归流”的提法并不新鲜。
当时(也包括后来的清朝),改土归流一般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比如有土司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派流官接任;有土司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之后,派流官接任;有土司犯罪或反朝廷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流官充任;有向朝廷申请“改土归流”时,朝廷以从民意革除土司世袭改为流官……
改土归流是土官与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产生的。
这个矛盾,自唐、宋以来就长期存在,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司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求。
加上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司制度的统治。
与此同时,土官日益与封建王朝闹对立,反对封建王朝对它的管辖。这种有损于国家统一的行为,放在任何朝代都是不能容忍的,只是有没有能力去解决国家实力允许不允许。
“眼下大明的实力允许吗?”申时行与许国听了不禁暗自问道。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在他们眼里,眼下的大明还真不具备这个实力,况且土司制度也不能一刀切全部废除——这不现实。
少数民族不是分布于某一局部,而是广泛分布于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湖北……还有西边、西北、东北,尤其东北西北的问题都没解决,又哪有精力与实力解决西南边?
改土归流需要国家强大的实力做保障做后盾,否则只会更乱。
好在朱翊镠措辞谨慎,“首先”、“试着”、“部分且合理”。
反正在申时行与许国看来,若仅有改土归流,他们信心不大。
……
朱翊镠之所以如此谨慎,是因为也不会完全改土归流。
毕竟土司制度存在了上千年,肯定有其合理的一面。
而且在他看来,土司制度与他将要倡导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铭记历史,才能展望未来。
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虽然孕育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中,成长在不同的国家体制下,看似两种毫不相同的制度,其实不能完全割裂。
人类自从诞生以来就是沿着前人的足迹走到了今天。
人类历史上的任何发明创造也是建立在先人经验基础上的。
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土司制度的一种“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的扬弃与批判。
首先,它们在发挥土官带头作用上有接近之处。无论是土司制度还是民族区域自治,都重视土官的带头作用,同民族的人还是比较容易接受本民族的官员治理。
其次,自治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有相似性。两种制度都是在土官统治的区域内,除臣服中央政权、履行国家的义务外,还享有比较充分的自治权。
第三,实施的前提也一样。都是国家统一的版图之内,并且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采取特殊措施的情况下接受中央的统治。在这个前提下,既保证了国家统一,又实现了因地制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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