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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整个下午都在档案室里来回翻找。
早上,他跑去向主任凹来了进入档案室的正式许可後,一把其他服务对象的事处里完毕,连午饭都不吃便跑进档案室蹲着。
一般来说,由於社会工作的服务涉及个人ygsi,只要是用不到的相关文件,通常都会归档、收进机关的档案室存放。如果临时要查些什麽,也只能请人将对象的相关文件取出,并不能随意进入查阅──这是怕有不安好心的人藉机查探其他服务对象的ygsi。
陆如果要找Ai的资料,正常来说也要请人把他要的部分取出,转交给他。然而,他基於某些顾虑,并不相信管理员会帮他拿出「所有」他想看的文件,所以只好事先拜托主任,要求开放权限,让自己能直接在档案室内查阅。
陆照着名顺,很快就找到了有Ai名字的资料夹。他将资料夹取下,直接在柜前开始翻阅。
他将每份档案都仔细看过,接着又回头重翻一遍,但看了老半天,却都看不出什麽所以然来。所翻的那些资料说实话──真的就只是一些资料而已。
上头写满了Ai的背景资讯,像是住址、籍贯、成长背景及之前就读的学校,也涵盖了一些交友状况、感情等等。(特别在交往对象的部分,由於这是工作要处理的部分,所以纪录非常详尽。)
但这些都是陆早就知道的事──甚至许多部份还是自己亲自写下的。
找不到任何他不知道的事,陆只好再翻到资料夹末端,重新读起一份法庭纪录──也就是他申请的,让Ai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并限制前男友任意接近的暂时裁定。
裁定事由:台端(Ai)於接受本市社会工作者(陆)辅导期间,其过往交往对象(前男友)曾对其为胁迫、恐吓等不当言行,经社工调查,於月日向本院声请暂时X之保护执行。
主文:有关陆社会工作人员为Ai小姐声请暂时保护执行一案,本院经查证属实,认可其声请合乎情由,裁定Ai小姐得行使家暴防治法条之暂时保护权,并限制他造当事人之部分权利。本裁定於文书送达时即生效力。
然而,即便他又重读一次文章,将每一句话、每个字都再细细审阅一遍,想找出其中的破绽或关键,也一样看不出有任何奇怪的地方。该记载的事,在文书里全都一应俱全。事件、关系人、所用法条也都写的明明白白,判决後的处置也都备好了详文纪录。
实在是没有他所想找──所想从中发现的东西。
原本陆还以为,在这些档案里肯定存在着他想找到的破绽,但如今,就他亲自查证的部分来看,自己的疑心大概只能说是想太多了吧?
「真的是……因为一点感觉就随便怀疑别人,这样可不行啊。」
陆喃喃怪责着自己,开始觉得自己不该为了点意外就开始疑神疑鬼。作为社工,自己应该要无条件地相信人的真、善、美才对……吧?
「嗯?」
然而,就在陆一边检讨自己,一边随手翻着纪录时,他不经意找到某个奇怪的部分。
是资料夹的起始部分,虽然一样是法庭的判决纪录,但那是最早的──裁决Ai之後必须接受社工辅导的那场审判。
事由跟主文的部分就不看了,反正那不重要,自己也早不知道读过几次。而他感觉到怪异之处,是在於证人的言词部分。
作证人OOO:法官好、检察官好,以及各位在座的警官、证人、参观判决的民众和被告Ai小姐,祝你们一切安好。
我是OOO,是知道这件意外後,主动来法院请求出席的证人。而作为证人,我在此宣誓──本人之後於法庭发表的言论,每个字、每一句话都是基於良心,完全根据事实陈述,当中不存在任何伪证、欺诈、隐瞒之情事。如违背誓言,本人愿受法律最严厉之处罚。证人OOO宣誓完毕。宣誓日期,OOO国七十一年十月十二日。
好啦,该交代的前言都交代了。我就说一下关於警方逮捕Ai小姐那天,事情的来龙去脉吧。简单来讲,Ai小姐那天之所以被误认是在从事援交,其实是一点误会,以及我的一点Ai好造成的。
跟她一起被逮捕的男生,其实是我的朋友。那天下午我们本来约好,要三个人一起开个房间──是的,检察官你没听错,我们的确是想三个人一起,在宾馆房间玩个通宵,或者玩到大家都JiNg疲力竭。我这可不是在胡乱作证,国家在上,我怎麽可能会在法庭上胡言乱语呢?我和在座诸位一样,可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而站在这里。
总而言之,你们看起来像在援交的事,背後不过是有这种小小的,不方便对外说明的理由罢了。我的nV朋友及友人,大概是因为这种事太难说出口,才宁愿被逮捕也不透漏实情的吧?因为我也一样,我可是好不容易才厚起脸皮,鼓起勇气来这说出事实的。如果你们要笑的话,就请笑我这个始作俑者好了,Ai小姐和我的朋友是无辜的。是在我再三请求之下,才答应陪我玩那种私密游戏的,甚至还因此无端受罪。唉……我这都做了些什麽啊?
但幸好,现在还来得及。相信法官先生听完我的陈述之後,必然也会认为Ai小姐和我的朋友两人,并未做出检察官先前指控的罪行。只是两个人刚好待在同个房间,却不是交往关系,才让到场的警官产生误会。如果先生真得判个罪,那就将本人一起列在被告之中吧,毕竟事情是由我发端,若因此得受什麽惩罚,我自然也该和他们一并受罪,难道道理不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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