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 融资谈判的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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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创投市场基本以资本为主导,企业对资本的依赖越来越高。因此,创业企业想要实现更好地发展,不得不主动与资本对接,即便知道自己在与投资机构的谈判中没有太多话语权。随着企业不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进入PE阶段之后,在上市之前,投资机构会对一些约束性条款进行调整,或者直接将其废除。除此之外,在股权融资过程中,企业还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项,具体分析如下。
(1)与投资机构进行融资谈判,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达成交易,其他都是策略。在选择法务顾问时,最好选择既懂法务又懂业务的资深律师,以免在谈判过程中因为一些细枝末节的法律问题导致谈判难以进行。
(2)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融资公司的创始人要把握大局,为了尽快达成交易,创始人可能要放弃部分个人利益,例如,对赌协议牵涉到家庭资产、自己与其他合伙人的薪酬待遇、公司上市前部分股份变现、员工期权激励计划等。
(3)对于投资协议中比较模糊和隐晦的条款,最好对其进行细化、量化,例如“让投资人满意”这类霸王条款。如果投资协议中这类条款比较多,会给投资机构留出很多可操作的空间,将融资公司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4)达成投资协议后,投资机构一般会向被投资企业分期打款,打款节点根据企业预算、关键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关键事项的确立来确定。但也有投资机构会采取一次性打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机构是项目型基金,一般没有现钱,需要临时募资,如果募资顺利就能按时打款,如果募资不顺利就会跳票。对于这一点,企业要提前制定防范措施。
(5)对于投资机构来说,投资机构的钱款进入被投资公司的账户,投资过程才刚刚开始。在这个阶段,被投资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维护好与投资机构的关系。
(6)企业在融资时要有替代性方案,否则遇到投资机构的钱款无法及时到账的情况,可能导致企业预先制定好的计划与项目无法按时落地,进而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融资企业要制定预备方案,一旦投资机构的钱款没能及时到账就立即启动。另外,融资企业启动股权众筹时,最好选择有机构或者天使投资人领投的方式,为后期的投资人管理提供方便。
(7)投资机构进驻公司后,通常会要求公司裁撤大股东的家族成员,更换职业经理人,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过去,投资机构在尽职调查时不会关注创始人及大股东的家庭情况,但近几年,随着公司上市后家族内斗的情况越来越多,投资机构开始制定专门的条款对其进行约束。同时,在投后管理过程中,投资机构还会关注创始人与大股东的身心健康,甚至有些投资机构会定期安排创始人与大股东接受健康检查。
(8)在融资谈判过程中,投融资双方想要达成一致协议都要有所妥协,一张一弛,预留余地。一般情况下,投资机构组织尽职调查小组前往公司开展尽职调查,会给整个创始团队及其家庭带来一定的震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创始人要做好情绪控制,例如在内部宣导时把握分寸,做好保密工作;如果发生重大转折事件要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在投资机构的钱款到账之前不要进行融资宣传等。这些都对创始人的情绪控制能力与定力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总而言之,对于融资谈判来说,成功与否的关键不在谈判桌上。虽然我们建议创始人要掌握一定的谈判技巧,但交易能否达成,关键取决于创始人的素质与能力以及创业项目的好坏。毕竟,投资不是慈善,投资机构看重的是长远的利益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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