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 融资租赁的九大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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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指的是承租人选择租赁设备,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誉、资金情况等进行评估,确保该租赁项目属于低风险项目之后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设备的使用权,负责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设备折旧。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与设备升级。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指的是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自制或者购买的资产,然后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将资产租回并使用。在这种模式下,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从承租人转移到出租人,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租赁,二是按照约定价格回购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租赁融资功能,不太注重租赁的促销功能,可以看作银行的抵押贷款业务。在这种模式下,承租人可以让现有资产流动起来,快速筹集资金,助力企业快速发展。这种模式适用于三类企业,一是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二是有新投资项目但缺乏自有资金的企业,三是资产可以快速升值的企业。
◆转租赁
转租赁指的是以同一个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简单来说就是A承租了某设备,再将该设备出租给B。在这种业务模式中,A既是承租人,也是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出租人手中租入某设备,再将设备出租出去,收取租金差,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一般来讲,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包括设备供应商、出租人、转租人、承租人,至少要签订三份合同,分别是购货合同、租赁合同和转让租赁合同。
这种模式主要在国际进行,与简单的融资租赁模式没有太大区别。由于转租方租赁设备的过程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根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与最终承租人没有直接关系。这种模式操作起来非常灵活,租赁公司甚至可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因为租赁公司不是设备的最终使用者,所以不需要承担设备折旧产生的任何费用。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指的是资金或设备的所有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在这种模式下,第一出租人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是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承接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只负责租赁业务,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风险。通过委托租赁,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通过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企业可以规避政策限制,享受加速折旧带来的利益。
◆风险租赁
风险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利用债权租赁与投资的方式向承租人出租设备,获得租金或者股东权益收益。其中租金是主要回报,一般会占到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会占到部投资的25左右,这两项收益比较稳定。其他的收益则按照约定,在一段时间内按照约定价格从承租人手中购买普通股权。借助这种模式,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可以吸引投资。
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根据设备成本获取股东收益。从本质上看,这就是一种以股东权益代替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风险租赁具有其他融资租赁方式不具备的优点,可以满足出租方与承租方不同的风险偏好与收益偏好。
(1)承租人的有利之处。
对承租人而言,风险租赁模式具有的优势如表3-16所示。
(2)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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