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A股主板上市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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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主板指的是沪深主板,也就是一板市场。A股主板上市就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上市或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上市,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比较高,具体分析如下。
◆主体资格
(1)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应该超过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要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3)发行人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发行人或者股东已经办理完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近3年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控股股东、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独立性
(1)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完整,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没有其他严重缺陷。
◆规范运行
(1)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4)发行人拥有健的内部控制制度,而且能够有效执行,可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企业整体经营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最近3年内未经法定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发行人在3年前有过相关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持续到现在。
·最近3年内,发行人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而且情节比较严重。
·最近3年内,发行人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发行人不满足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或者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或者发行人伪造或变造发行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发行人因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暂时没有给出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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