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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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也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设计的一大重点,至于是否需要补偿,怎样补偿,我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做出了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换言之,如果采用了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资产估值并进行交易,在重组三年后,上市公司就要在年度报告里单独披露所收购资产的实际盈利,并和利润预测进行对比。如果实际盈利数小于利润预测数,双方就可以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另外,该条款还对对业绩补偿条件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以不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的安排。
可见,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有明确的实施条件和实施办法,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可以灵活处理,双方可以自主协商是否需要补偿,怎样补偿,目前市场上就存在很多不进行补偿的案例。不过,设计了补偿条款的方案更容易通过审核,也能够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还存在一些必须进行补偿的特殊情况,在交易方案设计的过程中需要多加留意。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对是否需要业绩补偿进行判断。
◆重组行为
重组行为可以分为购买标的资产和出售标的资产两种,仅在购买资产时会涉及业绩补偿,在出售资产时一般不会要求业绩补偿。例如广州乳业,在作为资产出售方时收到了上市公司支付的华联股份和远程咨询的股权,广州乳业并没有要求业绩补偿;在作为资产购买方时,广州乳业就设置了一级补偿。
◆评估方法
交易方案是否需要设计补偿条款,还要根据标的资产使用的估值办法决定。如上文所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只有采取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以中国动力在2016年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为例,这次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有18项,其中一部分采用了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办法,还有一部分采用了收益法,于是,只有采用了收益法的资产在交易中设置了业绩补偿。
◆交易对方
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中提到: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都应该凭借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估值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未来收益法进行估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制的关联人应当对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也就是说,进行业绩补偿时不需考虑标的资产的控制权在哪方手里,也不需考虑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只要符合业绩补偿协议的条件就应当进行业绩补偿。此外,虽然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估值办法的情况不需要进行业绩补偿,但只要其中有一项或几项采用了未来收益法,就应该对这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收购股比
设置了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的重组交易更容易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而证监会在审核时会更加关注收购标的公司的部股权的交易,因此这种交易往往会设置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相对的,如果是收购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特别是收购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的交易,大多不再进行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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