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4 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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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卖方的视角看,国内信用证可以为其提供的融资产品包括贴现、议付、福费廷及打包贷款,其中福费廷分为直接福费廷和转卖福费廷。这些业务经过多年发展早已为人熟知,这里不再进行详细讨论。下面我们对国内信用证卖方融资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模式进行详细探究,这些新模式源于银行从自身需求出发,结合客户需求所做的产品创新,包括收益权转让、买方付息福费廷、代理式福费廷,具体分析如下。
◆产品一:收益权转让
在银行针对买方融资创造的新产品中,收益权转让发展得较为成熟,而且实现了广泛应用。收益权转让是按照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原理,对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债权进行结构化包装,衍生出的一种与同业业务相关的交易模式。
收益权转让的基本模式是由券商发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家银行无追索权地受让金融资产的收益权,同时委托另一家银行负责做好资产托管、文件审核与保管等工作。这里的金融资产指的是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涵盖了票据或其他金融资产。信用证到期后,由开证银行将相关款项转入券商在托管行开设的账户,用于偿还前期在该资产管理计划中投入的资金。
收益权转让涉及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出行、券商及托管行要签署三方收益权转让协议。一般来说,买断行(即上述金融资产收益权转出行)为节约资金会针对单笔业务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在券商的资金到位后再为受益人办理福费廷。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无追索权与福费廷相似,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法院发出止付令,或者开证行认为存在单据造假或者伪造合同等行为并且拒绝付款,券商依然享有对买断行的追索权。虽然这种模式借鉴了福费廷转卖,但由于资金来源不同,这种模式可以获得更好的资金成本,再加上券商可以对资产进行包装,同业业务属性和特征非常明显。
◆产品二:买方付息福费廷
买方付息福费廷是以传统福费廷为基础,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对融资利息承担方式进行安排。在这种模式下,作为福费廷申请人的卖方应该主动承担融资利息,但如果卖方在谈判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希望货物发出后能够立即收回款项,并且不承担融资利息,但买方因为资金短缺无法立即付款,为了完成交易,买方可以承担融资利息。福费廷融资行扣除应收的买断利息之后,将剩余款项和买方支付的融资利息一起交给受益人,实现卖方的额到账。
◆产品三:代理式福费廷
前面两种方式都需要受益人先将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一家银行,再由这家银行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二次转让,代理式福费廷则无需如此。在该模式下,受益人银行作为代理人扮演着中间商的角色,可以直接将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在二级市场转让。这种模式与传统的福费廷模式存在很大区别,代理银行不先行受让债权,自然也就无需承担开证行和受益人的风险,只要扮演好中介的角色即可。所有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开证行拒绝付款,买方可以直接向受益人追求索赔,代理行只需要做好协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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