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 信用证融资组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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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一:国内—进口背对背信用证
国内—进口背对背信用证指的是根据企业的货物运转与资金流将国内信用证和进口信用证相结合,打通国内、国外的贸易流程,满足企业从进口到内销整个过程的结算、融资需求。在这种模式中,进口商占据着核心地位,是最终受益人,先由国内下游厂商通过银行出具国内信用证,然后由该银行或者其他银行根据国内信用证出具进口信用证,用来进行海外采购。
如果进口商在采购商品之前在国内有明确的销售渠道,往往会采用这种模式。例如一些外贸批发企业或代理公司,在国内有固定的销售渠道;或者一些大型企业的对外采购平台,将在海外市场采购的商品销售给内部关联企业,也可以视为有固定的销售渠道。
国内—进口背对背信用证模式的成功有两个必备条件:第一,国内信用证与进口信用证的单据和资金必须在银行内部流转,形成闭环;第二,进口信用证开证行收到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之后要迅速开单,按照国内信用证的要求对单据进行转换,保证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可以先行确认、到期付款。如果前期办理的是即期进口信用证,进口商就可以办理国内信用证债权贴现,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款项;如果前期办理的是远期进口信用证,开证行可以进行承兑。
进口信用证的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为国内信用证开证行要在此期间确认到期付款,所以在开具国内信用证和国外信用证之前要明确整个开证流程,了解相关单据要求,尽量选择同一家银行开具两种信用证,以节省时间。
如果能够做到以上两点,借助这种模式,银行可以对企业的内外贸流程进行面把控,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有了国内信用证开证行的信用增级,银行在开具进口信用证时可以采取风险较低的授信方式,一方面有效把控风险,另一方面解决企业授信的瓶颈问题。
◆产品二: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
国内—进口背对背信用证将国内信用证与进口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只适合用下游固定,均将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情况,对这两种信用证的单据衔接与关键节点的时间有着较高要求,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会受到很多限制。为了进一步拓展国内信用证的应用范围,下面我们对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模式进行详细探究。
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模式指的是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将国内信用证项下已经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办理融资的一种模式。融资产品包括开立国内信用证或者进口信用证、开立有明确到期日的保函、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代付代偿等。
将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一些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基于开证行的同业授信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办理融资,不同之处在于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模式不是只针对单笔信用证项下的基础贸易和相关单据办理融资,而是将开证行已经确认付款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防控风险的一种方式,如果融资申请人到期违约,国内信用证开证行要代替申请人还款。在这种低风险模式下,银行可以占用企业的低风险授信额度或专项授信额度为其办理融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模式要将关注点放在应收账款是否具备质押条件方面,包括国内信用证已经明确到期付款,并且规定了付款到期日;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做了登记,不会发生重复质押问题;融资申请人必须是国内信用证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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